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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注册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数:1711

 北京工商注册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二)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三)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第十二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第十四条 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第十五条 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第十六条北京工商注册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第十七条 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第十八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一)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二)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第二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第二十四条北京工商注册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第二十五条 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北京工商注册纳税人公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

       以上是北京记账会计,企业执照代理,公司工商注册,网站制作建设张氏万家为您转载的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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